焦作市民政局安全管理制度(5项)
按照国务院《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河南省民政系统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达标创建活动实施方案》、《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以及《地方党政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结合民政部门工作实际,特制定如下五项安全管理制度。
一、定期抽查制度
1、定期抽查时间。逢“元旦”、“五一”、“中秋”、“十一”等重大节日下发安全检查通知,由局领导带队,采取明察暗访的形式对局属单位进行安全检查。定期抽查时间一年2次。6月、12月各1次。由局领导带队,对所分管局属单位全面检查;对各县市区民政局进行督导检查,并进行抽检。
2、定期抽查内容。对照民政部公安部印发的《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焦作市民政系统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达标创建活动实施方案》进行抽查。对局属单位、各县市区重点抽查“安全管理五项制度”是否建立和落实;安全隐患排查是否建有台账;是否签订目标责任书;对被检单位抽查看“六加一”建立情况;各项消防安全制度是否完善;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配备是否齐全;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防火巡查情况;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3、定期抽查方式。采取实地查看、调阅档案、听取汇报等形式,摸清情况,发现问题。对抽查出来的问题,要及时反馈给被检单位,责令其限期整改。
二、分析研判制度
1、安全生产定期研判会议由市民政局办公室组织,在民政局906会议室。每半年召开一次。具体时间为6月初、12月初,也可根据情况调整。
2、安全生产定期研判会议由局机关领导班子、相关科室负责人、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
3、主要对发现的安全生产问题,能够解决的要采取措施积极解决;依靠自身力量解决有困难的,要形成书面报告,及时提交会议研究,便于局党组掌握情况并协调解决。
4、各相关业务科室、局属各单位要将近期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向局党组进行汇报。汇报内容包括贯彻落实、安全隐患排查情况、遇到的困难和存在的问题、工作建议和下步打算。局领导对分管的工作进行点评,并作出安排部署。
5、各分管业务科室负责人要摸清民办养老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等各类服务机构的底数,建立台账,查清隐患整改数和存在隐患数,做好隐患整改。
三、教育培训制度
1、全市民政系统所有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增强预防事故、控制职业危害和应急处理能力,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2、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安全管理分管领导、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参加有关消防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情况和安全基本知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有关部门事故案例;事故应急救援,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及防范措施等内容。
3、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内容包括电工、电焊工、金属切割工、起重机械操作工应接受专门的安全教育培训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4、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档案记录管理工作由所在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员负责。
5、充分利用法制宣传周、殡葬宣传月、“5.12”抗震减灾宣传日、“安全宣传月”、“11.9”防火宣传日等重要时间节点以发放宣传资料、上街、走村入户等方式,利用电子屏、报纸等媒体开展安全管理宣传活动。
6、请消防队同志现场培训,每年不少于1次。
四、责任告知制度
2、定期召开安全生产管理例会,做到逢会必讲安全管理工作。
3、由办公室牵头负责各业务科室抓好分管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定期组织安全大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建立问题整改台账。
4、各业务主管科室要告知局属单位在安全生产中应承担的责任;各县市区民政局应告知辖区各类民政机构在安全生产中应承担的责任。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应当责成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违章进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违章使用明火作业、在禁止区吸烟等行为的;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6、各单位对存在火灾隐患要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整改完毕后在检查记录上填写整改情况,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后上报业务主管科室。
五、督导问责制度
1、 安全生产问责坚持有错必究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四不放过”(事件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教育不放过)的原则。
2、坚持变事后追究为事前追究,变事后问责为事前问责,变事故追究为对不负责任人的追究。
3、问责方式分为安全隐患问责和安全生产事故问责,对安全隐患产生单位、事故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行政问责。
4、安全生产事故认定标准
(1) 未按照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及时、妥善、有效处理和组织有效救援工作,处置失当造成不良后果或重大损失。
(2) 发生轻伤事故的。
(3) 履行职责不当造成重大隐患但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
(4) 发生一起重伤安全生产事故的或发生涉嫌事故的。
(5) 瞒报、谎报事故及对事故处理没有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或逾期不处理的。
(6) 其它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行为需要进行问责的。出现人员重伤以上安全事故根据规定由上级部门进行问责。
5、问责的追究处理内容为: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责令公开道歉;诫勉谈话或效能告诫;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责令停止检查;责令辞职;约谈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建议免职;依法或有关规定给予警告、降级(职)、记过、记大过等行政处分;构成违法违纪的,依法依纪追究法律责任、纪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