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发布时间:2014-09-12 来源: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解决我国社会治安问题的根本出路,是唯物辩证法在治安工作上的具体运用,它要求人们在思考和处理社会治安问题时,要全盘考虑,瞻前顾后,统筹安排。反对对社会治安采取孤立、静止、片面地思考和“单打一”的简单做法。具体来说,所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其基本含义就是指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我们国家特有的政治优势,动员和组织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实行公安、司法机关的专门工作和群众工作相结合,各部门齐抓共管,各司其职,通力合作,运用政治的、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文化的、教育的等各种手段,在“打击、防范、教育、管理、建设、改造”六个方面狠下功夫,预防和惩罚违法犯罪,教育改造违法犯罪的人,积极消除产生违法犯罪的原因和条件,建立良好稳定的社会治安秩序,保障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保护人民安居乐业,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 

从上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基本含义中,我们可以看出综合治理有以下几个显著特点: 

    第一、领导力量的高度集中统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一项艰巨的社会系统工程。涉及社会各个方面,层次多、环节多。综合治理这一特点,必须由我们党和政府实行集中统一领导,才能有效地进行号召、组织、领导和协调把各系统、各部门、各单位的力量统一组织起来,做到齐抓共管,通力合作,使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得以认真贯彻落实。 

    第二、参与治理的主体的广泛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参与主体,包括全社会的各种组织、各种力量和各个单位。从组织看,有政党组织、政府组织、经济组织、文化教育科研组织和群众组织。从力量看,有国家政权的力量和全体人民群众的力量。从单位看,有上至中央、省市自治区,下至街道、乡村的各个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具有最广泛的群众基础,其实质就是组织和依靠全社会的力量、全体人民群众的力量治理社会治安。 

    第三、治理方法的整体性、综合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强调整体观念。要求把社会各方面工作协调起来、综合起来,各种力量组织起来拧成一股绳,各种手段综合运用各种措施配套衔接,全面发挥其整体功能。达到治理社会治安的目的。整体、综合与协调是综合治理的灵魂和生命。 

    第四、治理手段和层次、环节的多样性。由于社会治安问题是多种因素造成的“综合症”。这就决定了治理手段、层次和环节的多样性。从手段上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手段包括政治的、经济的、思想的、文化的、教育的、法律的等。从层次上看,综合治理工作的层次包括公安政法机关的专门工作、社会的群众工作、思想、文化教育工作和社会管理工作以及公民的整体素质的提高等。从环节上看,综合治理的环节包括打击惩治违法犯罪,预防违法犯罪,教育改造违法犯罪分子。 

    第五、治理内容的鲜明阶级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无论其指导思想、基本原则,还是工作范围、治理的手段、措施以及所要达到的目标,都具有鲜明的阶级性。社会治安纵使治理从根本上来说,是为保卫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成果,进一步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维护良好的治安秩序,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议和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因此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只有在我们社会主义国家才能得以产生,而资本主义国家是无法办到的。 

第六,治理工作的长期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不是权宜之计,而是必须长期坚持的战略方针。在整个社会主义历史阶段,社会上还会存在产生违法犯罪的土壤和诱发违法犯罪的各种因素。在深化改革开放中,我国社会治安将面临极其复杂的形势。以刑事犯罪来说,犯罪的主体、犯罪侵犯的客体、犯罪手段、犯罪方式、犯罪形态,乃至犯罪类型,都将比过去更加复杂。至于各种治安案件,治安事件,治安灾害事故,也无疑将会增多,且呈现复杂化。因此,必须坚持不懈地对社会治安进行综合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