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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行政处罚文书中体现裁量内容的通知
[ 发表时间:2010-08-19 ] [ 浏览:3792 ] [ 文章来源: ] [ 发布科室:办公室 ]

 

 

 

 

 

 

 

焦民〔2009〕132号

 

 

关于在行政处罚文书中体现裁量内容的通知

 

各县市区民政局、高新区社会事业局,局机关各科室: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若干意见》(豫政〔2008〕57号)的精神,根据焦作市推进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在行政处罚文书中体现裁量内容的通知》(焦推法办〔2009〕4号)要求,现将在民政行政处罚文书中体现裁量内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县民政部门要加强对行政处罚工作的管理,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执行河南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使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确保行政处罚合法、合理、公平、公开。

二、市县民政部门在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六种执法文书时,要按照本通知的行政处罚文书样式和内容制作。其中,在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应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按照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划分的等级,载明“轻微、一般、严重或者特别严重”的等次。

三、市县民政部门要严格执行省政府确定的行政处罚文书样式,不得使用内容不一致的执法文书;要根据案情每案制作,不得预先印制,办案时照样填写。

四、市县民政部门都要认真落实行政处罚案件主办人制度、预先法律审核制度等内部制约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教育和培训,使每个执法人员都能够熟练掌握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和程序,正确使用法律文书。

 

附件:六个行政处罚文书样式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五日

 

 

 

主题词:民政  行政处罚  通知

焦作市民政局办公室               2009年10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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