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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救灾专用装备配备标准
[ 发表时间:2009-01-09 ] [ 浏览:7794 ] [ 文章来源: ] [ 发布科室:办公室 ]

地方救灾专用装备配备标准

来源: 救灾救济司 时间: 2007-12-22 09:46

  一、交通装备。省级民政部门两部以上救灾专用车辆;地、县民政部门一部救灾专用车辆。

  二、通讯装备

  普通电话:省级民政部门2部国内直拨电话、1部自动传真电话;地级民政部门1部国内直拨救灾专用电话、1部自动传真电话;县级民政部门至少保证1部可发传真的国内直拨电话并配专用传真机。

  移动电话:省级民政部门5部;地级民政部门3部;县级民政部门2部。

  海事卫星电话:省级民政部门2部(通讯网络覆盖程度较低的地区可以适当多配备海事卫星电话)。

  三、摄录像器材。省、地、县民政部门各有1套高分辨率数码摄像和数码照相器材。

  四、其他办公设备

  台式微机:省、地级民政部门的救灾工作人员每人1台;县级民政部门至少配备1台配置较高、能安装使用民政部“灾情统计软件”的微机。

  笔记本电脑:省级民政部门1-2台、地级民政部门至少1台。

  打印机、传真机等:省、地、县各级民政部门至少配备1台。

  全球定位系统(GPS):省级民政部门1-2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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